法規名稱: 申請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公共轉播站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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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輔導廣播、電視產業發展,改善民眾接收無線廣播、電視之節目訊
    號,特設火炎山、中寮等二座公共轉播站(以下簡稱轉播站)。申請
    使用轉播站,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申請使用轉播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文化部或文化
        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部或影視局)申請。
        1.無線廣播、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執照或經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核准籌設前開事業之許可。
        2.使用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1)使用者簡介。
         (2)實際使用面積(平方公尺)。
         (3)放置於轉播站使用之器材設備名稱、規格、數量……等資料
            。
         (4)開機、關機時間。
         (5)鐵塔加掛天線影響原有鐵塔結構評估報告。
         (6)器材設備安置於轉播站機房及鐵塔之施工圖說及計畫。
         (7)使用者預定使用之頻率、功率干擾之書面評估分析。
  (二)審核:由本部或影視局辦理。
        1.初審:審查申請者所提出之資料是否齊全。有欠缺時,通知限
          期補正。
        2.複審:初審合格者,由本部或影視局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
          者等人士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合格辦理使用手續。

三、因情形特殊,經本部或影視局同意先行進入施工者,於審查時必須檢
    附切結書,載明如未獲審核通過,應無條件自行搬出已安裝之設備並
    回復原狀。其經本部或影視局催告,仍未於規定期限內遷出者視為拋
    棄,本部或影視局得雇工代為處理,所生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四、本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使用者應支付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