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股權轉讓應經本會許可之規定,於股票已在證券交易
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廣播、電視事業,不適用之。
前項廣播、電視事業股權之轉讓,其受讓人應無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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