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許可之申請,經本會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時,應以書面
通知廣播、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本會得會商交通部審查前項許可之申請。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