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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許可之申請,經本會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時,應以書面 通知廣播、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本會得會商交通部審查前項許可之申請。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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