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所稱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
其他形式之節目;所稱政令宣導節目,係指有關政府措施與成果之介紹事
項。
前項節目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且不具廣告性質。
〔立法理由〕
一、參酌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款、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定義,
    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政令宣導節目,係指符合本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之節
    目型態,並依本條第二項規定不具廣告性質,且非屬預算法第六十二
    條之一所稱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
    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
    政策宣導,須明確標示其為廣告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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