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所稱大眾娛樂節目,係指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
節目,包括歌唱、音樂、戲劇、小說、故事、笑話、猜謎、舞蹈、技藝、
綜藝及其他以娛樂為內容之表演。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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