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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所稱大眾娛樂節目,係指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 節目,包括歌唱、音樂、戲劇、小說、故事、笑話、猜謎、舞蹈、技藝、 綜藝及其他以娛樂為內容之表演。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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