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公告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系統
經營者之全國總訂戶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修正後解除經營地區之限制,「同一行政區域」及全國系統經營
    者總家數已無規定之必要,業由本法予以刪除,爰配合刪除第一項及
    第二項後段。
三、配合本法條次變更,並酌修第二項文字,移為修正條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