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
    、副主管。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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