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地方行政管理業務革新發展之研討事項。
三、地方自治訓練事項。
四、地方機關專長轉換訓練事項。
五、中央與地方政府行政業務政策與執行之協調溝通講習及研討事項。
六、政府重要法制、革新措施及管理新知轉介地方之研習事項。
七、各縣(市)、鄉(鎮、市)公所等機關公務人員之培訓發展事項。
八、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地方公務人員之培訓研習事項。

本中心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關、法制、為
民服務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研究員、秘書、編審、輔導員、專
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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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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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註│
├──────┼───────┼──┼─────┤
│主        任│簡任第十三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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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主   任│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 │          │
├──────┼───────┼──┼─────┤
│主 任 秘 書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組        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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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 │薦任第九職等至│ 三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研   究   員│薦任第八職等至│ 三 │內一人得列│
│            │第九職等      │    │簡任第十職│
│            │              │    │等。      │
├──────┼───────┼──┼─────┤
│秘        書│薦任第八職等至│ 三 │內一人得列│
│            │第九職等      │    │簡任第十職│
│            │              │    │等。      │
├──────┼───────┼──┼─────┤
│編        審│薦任第八職等至│ 三 │內一人得列│
│            │第九職等      │    │簡任第十職│
│            │              │    │等。      │
├──────┼───────┼──┼─────┤
│輔   導   員│薦任第七職等至│一一│          │
│            │第八職等      │    │          │
├──────┼───────┼──┼─────┤
│專        員│薦王第七職等至│一三│          │
│            │第八職等      │    │          │
├──────┼───────┼──┼─────┤
│科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二0│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第七職等      │    │          │
├──────┼───────┼──┼─────┤
│技        士│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第七職等      │    │          │
├──────┼───────┼──┼─────┤
│辦   事   員│委任第三職等至│ 八 │          │
│            │第五職等      │    │          │
├──────┼───────┼──┼─────┤
│書        記│委任第一職等至│ 三 │          │
│            │第三職等      │    │          │
├─┬────┼───────┼──┼─────┤
│人│主    任│薦任第九職等  │ 一 │          │
│  ├────┼───────┼──┼─────┤
│事│科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四 │內一人出缺│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不補。    │
│室│        │第七職等      │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 一 │          │
│  ├────┼───────┼──┼─────┤
│計│科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五 │內一人出缺│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不補。    │
│室│        │第七職等      │    │          │
├─┼────┼───────┼──┼─────┤
│人│主    任│薦任第九職等  │ 一 │          │
│  ├────┼───────┼──┼─────┤
│事│科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二 │內一人出缺│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不補。    │
│室│        │第七職等      │    │          │
├─┴────┴───────┼──┼─────┤
│合                        計│八九│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依「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護士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不補,並俟出缺後改置為辦事
    員。
三、本編制表自發布日施行。

本中心得聘兼任講座,擔任研習課程教學或研究工作。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