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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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之講習及業務之研習。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教材與方法之研究及推廣。
六、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機構交流合作及跨域整合訓練之執行。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八、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九、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
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