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及簡易性
    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
    。
二、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
    性,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三、不得以續聘僱為考量,延長計畫期程或另訂性質相似之新計畫。
四、機關未列管出缺不補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出缺時,應依法規規定之
    進用程序,檢討進用其他所屬機關列管出缺不補且具所須專門知能條
    件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五、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應確實辦理原核定計畫所列擔任工作內容
    ,不得逕自調整移作他用或借調至其他機關。
〔立法理由〕
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已修正約僱人員之定義,爰配合將第一款所定其擔
任「臨時性」之工作性質修正為「事務性及簡易性」,另序文酌作文字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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