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之員額管理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非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缺額之進用,應由本機關工友、技工
及駕駛轉化或其他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移撥,除行政院另有規定外
,不得以新僱方式辦理。其經行政院核定為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之
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並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核實減列。
二、各機關應將其事務性工作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推動業
務資訊化、簡化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工、替代役等人力,及全面
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並鼓勵現有工友、技工及駕駛提
早退離及有效運用其人力。
〔立法理由〕 一、考量現行各機關遴補工友不易,又有遴補期限未補實即予減列之限制
,為兼顧工友員額控管政策及工友人力實務需求,經參酌中央政府機
關總員額法施行後主管機關落實員額管理原則第一點規定意旨,爰修
正第一款,刪除有關不得借調、支援之規定,即得由各主管機關以借
調及支援方式統籌運用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並增列行政院另有
規定時得新僱之例外情形,以符實需。
二、至有關借調及支援方式,由各主管機關基於實務運作需求本於權責訂
定。又因工友為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於實施借調及支援時,應依該
法第十條之一所定調動勞工之原則辦理,並徵得當事人同意,併此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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