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種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目標:
    為期對重大災害作迅速、適當、爭取時效之應變,以降低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辦公大樓( 8至11樓)各種災害之風險及
    損害,規劃緊急應變措施,並加強防災演練。

三、範圍:
    重大天然或人為災害(火災、地震、爆裂物,毒氣等)之防救及處理
    。

四、組織及分工:(如附件一)
  (一)總處組成緊急應變小組,小組成員及分工如下:
        1.人事長:總指揮,綜理督導緊急應變小組業務。
        2.常務副人事長:副總指揮,襄助總指揮綜理督導小組業務。
        3.主任秘書:執行督導,協助總(副)指揮協調、督導小組推動
          工作。
  (二)緊急應變小組設下列各隊,其任務如下:
        1.綜合聯絡隊:由秘書室統籌負責,置隊長 1人,由主任擔任,
          及置隊員若干人。匯集各項災害情報等資料及行政支援事宜,
          向執行督導或總(副)指揮報告及傳達其指示。本隊成員如附
          件二。
        2.通報隊:由人事室統籌負責,置隊長 1人,由主任擔任,及置
          隊員若干人。接獲通報指示時,應即通報本大樓北棟管理委員
          會及消防機關,並廣播周知總處員工辦理疏散。本隊成員如附
          件三。
        3.滅火隊:由綜合規劃處統籌負責,置隊長 1人,由副處長擔任
          ,各樓層置隊員若干人。使用滅火器、消防栓等,展開初期滅
          火及排除毒氣等各種災害作業。本隊成員如附件四。
        4.避難引導隊:由組編人力處統籌負責,置隊長 1人,由副處長
          擔任,各樓層置隊員若干人,負責疏散工作,引導至總處避難
          逃生集合地點,並報告清查結果。本隊成員如附件五。
        5.安全防護隊:由政風室統籌負責,置隊長 1人,由主任擔任,
          及置隊員若干人,負責安全防護工作。本隊成員如附件六。
        6.救護隊:由培訓考用處統籌負責,置隊長 1人,由副處長擔任
          ,及置員若干人,緊急協助救護傷患,於總處避難逃生集合地
          點設臨時救護站,並視受傷情況就近送醫,及協助後續醫療事
          宜。本隊成員如附件七。

五、緊急應變作業程序如下:(如附件八)
  (一)總處同仁應隨時提高警覺,發現或知悉總處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
        之虞時,應立即陳報綜合聯絡隊、執行督導或總(副)指揮。
  (二)綜合聯絡隊獲報後,應即了解災害情形,陳報執行督導或總(副
        )指揮,並轉達指示。
  (三)通報隊接獲指示時,應立即通知相關各隊(滅火隊、安全防護隊
        、救護隊等)迅速處理,以降低、消滅災害,並即通報本大樓北
        棟管理委員會及消防機關,及廣播周知總處員工,請各單位引導
        隊員辦理疏散。
  (四)避難引導隊依疏散路線引導同仁至總處避難逃生集合地點,並即
        清點人數向上報告。

六、消防演練:
    配合本大樓管委會辦理相關演練,不足部分再自行辦理。

七、疏散動線:
    依總處各單位位置、人數等,規劃總處各單位員工之疏散動線(如附
    件九)。

八、緊急連絡電話:
    建立緊急連絡電話(如附件十)等資料,由秘書室彙整後分送各單位
    ,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秘書室更新。

九、消防設備及物品:
    購置及準備總處消防設備及物品,配置予應變小組相關人員或於適當
    地點(如附件十一),以發揮消防及緊急應變功能。

十、訂定緊急應變作業手冊:
    建立各種災害緊急應變作業手冊(如附件十二),及宣導分送同仁參
    考應用。

十一、其他:
      本應變措施經如有未盡事宜,得續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