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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種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 產,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