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種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秘字第1040041962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附件四、附件五、第7點附件九,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組織及分工:(如附件一)
  (一)總處組成緊急應變小組,小組成員及分工如下:
        1.人事長:總指揮,綜理督導緊急應變小組業務。
        2.常務副人事長:副總指揮,襄助總指揮綜理督導小組業務。
        3.主任秘書:執行督導,協助總(副)指揮協調、督導小組推動
          工作。
  (二)緊急應變小組設下列各隊,其任務如下:
        1.綜合聯絡隊:由秘書室統籌負責,置隊長 1人,由主任擔任,
          及置隊員若干人。匯集各項災害情報等資料及行政支援事宜,
          向執行督導或總(副)指揮報告及傳達其指示。本隊成員如附
          件二。
        2.通報隊:由人事室統籌負責,置隊長 1人,由主任擔任,及置
          隊員若干人。接獲通報指示時,應即通報本大樓北棟管理委員
          會及消防機關,並廣播周知總處員工辦理疏散。本隊成員如附
          件三。
        3.滅火隊:由綜合規劃處統籌負責,置隊長 1人,由副處長擔任
          ,各樓層置隊員若干人。使用滅火器、消防栓等,展開初期滅
          火及排除毒氣等各種災害作業。本隊成員如附件四。
        4.避難引導隊:由組編人力處統籌負責,置隊長 1人,由副處長
          擔任,各樓層置隊員若干人,負責疏散工作,引導至總處避難
          逃生集合地點,並報告清查結果。本隊成員如附件五。
        5.安全防護隊:由政風室統籌負責,置隊長 1人,由主任擔任,
          及置隊員若干人,負責安全防護工作。本隊成員如附件六。
        6.救護隊:由培訓考用處統籌負責,置隊長 1人,由副處長擔任
          ,及置員若干人,緊急協助救護傷患,於總處避難逃生集合地
          點設臨時救護站,並視受傷情況就近送醫,及協助後續醫療事
          宜。本隊成員如附件七。

七、疏散動線:
    依總處各單位位置、人數等,規劃總處各單位員工之疏散動線(如附
    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