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加強管理與提昇出版品品質
及宣達政令效果,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總處出版品之管理,除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
點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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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指以總處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
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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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處出版品之管理由秘書室負責統籌辦理管理作業,各業務單位出版
品亦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下列出版品管理作業:
(一)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政府出版品專區出版品相關資料維護。
(二)注意出版品規格形制。
(三)出版品銷售結帳事宜。
(四)出版品分發寄存事宜。
(五)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
(六)出版品國際交換工作。
總處出版品之製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符合國際慣例及規格標準。
(二)美編高雅出色,生動活潑且實用。
(三)文字體以採用標準字體,並適宜閱讀為原則。
(四)凡無長久保存必要之出版品,宜以政府認可之再生紙印製為原則
。有關環保標章相關資訊網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址:http:
//www.epa.gov.tw)
(五)校對嚴謹精確。
(六)方便流通、收藏。
總處秘書室得不定期查核前項作業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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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處出版品之印製,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印製廠商按規格打字或排版完成後,應送主辦處室詳校,於確定
無誤後,方得進行付印事宜。
(二)出版品由廠商提供圖書電子檔,轉製之檔案規格應符合政府出版
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包括原始檔及可攜式文件檔(瀏覽用及印
刷用之 PDF檔)二種,且所有章節均以儲存於同一檔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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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處除現有叢書、套書版本規格援例印製或另有規定者外,新版出版
品規格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統一編號作
業規定及相關國際標準編號規定,編印出版品。
出版品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出版品及其
電子檔之授權利用等,應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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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類出版品形制規格規定如下:
(一)圖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一):
1.封面:書名。
2.封底:國際標準書號及條碼、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定價。
3.書名頁:書名、著(編、譯)者。
4.版權頁:上半頁印製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下半頁著錄政府出
版品基本資料,包含書名、著(編、譯)者、出版機關(地址
、網址、編印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出版年月、版(刷)次
、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
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國際標準書號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5.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零點五公分以上或內頁超過一百頁者,書
脊上記載書名、出版機關。
(二)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二):
1.封面:刊名、刊期頻率或卷期編次、出版年月。
2.封底:國際標準期刊號及條碼、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定價。
3.版權頁:刊名(如有更改,註明原刊名及更改日期)、出版機
關(地址、網址、編印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編者、出版年
月、創刊年月、刊期頻率(如有更改,註明原刊期頻率及更改
日期)、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
址)、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國際標準期刊號及著作權利管理
資訊。
4.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零點五公分以上者,書脊上記載刊名、出
版機關、卷期(無卷期者記載出版年月)。
(三)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三):
1.錄影節目帶(含錄影帶及光碟型式等)
(1)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含代表人、地址、
網址、承辦單位電話)、錄音(影)或製作單位(住址、電
話)、出版年月、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或免送審類別、權
利範圍(註明家用或公開播映用)、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相關國際編號、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
類型版本說明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2)錄影帶之側面及光碟型式之碟面標籤:題名、長度、級別、
核准字號或免送審類別、權利範圍(註明家用或公開播映用
)、出版機關(代表人、地址)、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
關國際編號。
2.錄音資料帶(含錄音帶及光碟型式等)
(1)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含代表人、地址、
網址、承辦單位電話)、錄音或製作單位(含住址、電話)
、出版年月、長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關國際編號、
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及
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2)錄音帶之帶面及光碟型式之片面標籤:題名、出版機關、錄
音或製作單位、長度、出版年月、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
關國際編號。
3.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等內容:題名、出版機關(地址、網址
、承辦單位電話)、製作單位、資料維護單位、出版年月、檔
案格式、系統需求設備、其他類型版本說明、政府出版品統一
編號、相關國際編號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四)摺頁出版品:由總處各處室自行依其需求簽准辦理。
(五)圖書、連續性出版品、光碟片及錄影帶等非書資料應於適當處加
印總處徽章,以建立機關出版品形象識別圖誌( 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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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圖書及連續性出版品應以A4(21 x29.5公分)、菊版八開(
21 x29公分)、四六版十六開(19 x26公分)、四六版十八
開(16 x23公分)或菊版十六開(15 x21公分)等規格擇一
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但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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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版品定稿版本,應由出版單位自行保管,並不得自行加印販售圖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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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總處出版品分發、發行與控存,應注意事項:
(一)出版品印製完成後,除需提供總處秘書室二冊以供編目典藏及永
久保存外,如登記為政府出版品,則應分送寄存圖書館及各相關
單位交流使用;於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需同時提供電子檔,放
置於總處公開網站及繳交文化部。
(二)總處出版品除政策宣導品外,以對外銷售為原則。對外銷售之出
版品除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外,亦可再由主辦處室簽准
自行選擇出版品銷售通路。
(三)各項出版品,除提供分發及展售外,其餘皆由主辦處室自行控存
。主辦處室應訂定出版品安全存量,若控存不足,應隨時檢討增
印。並於增印時,會簽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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