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宿舍管理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借用
七、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
    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
    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
          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
          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
          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
    ,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
    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
    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雙方均為機關首長,且均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雙方所得借用
    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為限,始得分別借用
    首長宿舍;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
    務宿舍。

八、申請借用職務宿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三)及積點表,申請
          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
    (二)前款積點表由管理機關自行就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眷
          口、考績(成)、是否有自有住宅及其離工作地點之距離、是
          否為身心障礙及等級、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等項訂定
          積點標準。
    (三)宿舍之核借,由事務管理單位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會同人事
          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宿舍申請登
          記冊內(格式範例如附件四、附件五),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
          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機關
          首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四)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
          或管理機關重新調整宿舍時,應重行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
    (五)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三點第二款第二
          目之(1)及(2)規定者,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九、借用宿舍經核定後,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式範
    例如附件六),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
    訂宿舍借用契約(格式範例如附件七)、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
    。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
    者,以放棄論。
    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
    務及違約之責任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職務宿舍借用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管理機關應依中央各機關職
    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向借用人收取管理費。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終止或借用期限屆滿,借用人及同住人依規(約)
    定期限遷出前,準用前項規定。

十、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
    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
    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
    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
    員者,並應議處。
    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校宿舍,且經學校同意者,得
    於借調期間,就學校宿舍與借調機關宿舍擇一借用。

十一、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
      、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
      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
      再請借宿舍。

十二、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
      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

十三、職務宿舍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
      規定種類及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借用人得按本機關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設備及家具借
      用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八),送經事務管理單位填發家具借用
      登記卡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
      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