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
者,由居住地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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