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及
    驗光生:
    (一)達七十二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七點,
          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十四點者,以十
          四點計。
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
          ,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
          以二十四點計。
兼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
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一項第一
款性質相近之專業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