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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及採認。
附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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