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急迫情形,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生命處於危急狀態。
二、其他緊急情況,有立即接受醫療處置之需要。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三款移列至本條,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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