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通訊診療之病人,為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時,其保險給付
,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其費用給付,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
    法規之規定,爰增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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