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通訊診療之病人,為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時,其保險給付 ,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其費用給付,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 法規之規定,爰增列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