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訂
  定之。

  本辦法適用之通報對象,為非經醫囑,不當或過度使用管制藥品而至醫
  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就診、戒毒者。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內容包括藥物濫用個案來源、基本資料、就診地點
  、就診原因、濫用藥物原因、取得藥物場所、取得藥物來源對象、用藥
  史、用藥種類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者等資料。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程序,由各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
  之人員,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
  之帳號及密碼後,依前條所定內容通報。

  未經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級管理前之新興濫用
  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議認定者,準用本辦法規定通報。

  各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對於管制藥品濫用通
  報內容之有關資料,應予保密。

  依本辦法通報,著有績效之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或其
  人員,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獎勵方式予以獎勵。

  依本辦法通報之人員,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後,得依下列標準發給
  通報獎金:
  一、通報每一個案,發給新臺幣一百元。
  二、通報首例個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