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850245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9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法規異動

修正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程序,由各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
  之人員,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
  之帳號及密碼後,依前條所定內容通報。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