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管理階層審查之參與程序;其內容應包括品質政策
、目標及品質管理系統變更或改進之評估。
最高管理階層應依前項程序,定期審查品質管理系統,確保其合適性、適
當性及有效性,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立法理由〕
管理階層審查程序訂定方式、內容及執行要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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