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前條審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對產品或服務之意見或評論。
二、客戶申訴之處理。
三、對中央主管機關之報告。
四、內部或外部稽核之結果。
五、流程之監管、量測及其結果。
六、產品之監管、量測及其結果。
七、矯正措施。
八、預防措施。
九、前次審查結論之後續處置。
十、可能影響品質管理系統之變更。
十一、改進作為之建議。
十二、配合法令增修之因應措施。
〔立法理由〕
管理階層審查內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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