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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從事影響產品品質工作之人員,應具備必要之技能或經驗,或接受適當之 教育及訓練,確保得勝任其工作。
〔立法理由〕
有關影響品質之人員,其能力、經驗、教育或訓練要求,應予確認並管制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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