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下列客戶溝通事項:
一、產品資訊。
二、客戶詢問、合約或訂單之處理。
三、申訴及其他客戶回饋。
四、建議性通告。
前項事項,製造業者應依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通知或陳報。
〔立法理由〕
一、製造業者應進行客戶溝通與其內容事項,及依法通知或申報之規定。
二、客戶詢問、合約或訂單之處理,其處理包含含約或訂單之修正。
三、第二項法令係指本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等相關規定及依該規定
    發布之解釋令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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