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程序及要求,執行設計開發之審查;其審
查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計開發結果符合要求之評估。
二、各期程所需必要措施之確認及提出。
前項審查之參與者,應包括設計與開發部門之代表、設計開發結果所影響
部門之代表,及其他技術人員。
審查結果及所提出之必要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前項紀錄內容,應明確記載審查標的、審查人員及審查日期。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建立設計開發審查,及審查過程參與者、紀錄內容與紀
錄保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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