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為確保產品設計開發輸出符合輸入之要求,製造業者應以書面明定查證計
畫,並據以執行。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查證方法、允收基準,及必要之統計技術與樣本
數決定理由。
依產品之預定用途,使用時有與其他醫療器材連接或有介面者,第一項之
查證應包括連接或介接符合輸入之要求。
查證結果、處置及所提出之必要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建立設計開發查證計畫,及其應包含之內容事項;並就
查證結果與處置措施,予以紀錄保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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