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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每一型號或系列之醫療器材設計開發檔案,並保存之。 前項檔案,應包括可證明符合設計開發要求,及設計與開發變更之紀錄; 或以索引方式提供。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產品設計開發檔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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