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該產品清潔或污染管制之措施
:
一、產品滅菌或使用前,由製造業者完成清潔。
二、產品以未滅菌狀態供應者,於滅菌或使用前完成清潔。
三、產品無法於滅菌或使用前清潔,而清潔度對使用有重大影響。
四、產品使用時無需滅菌,而其清潔度對使用有重大影響。
五、製程中使用之藥劑,應自產品去除。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於清潔處理前,不適用第二十九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產品出廠前之清潔或污染管制措施之規定。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產品,於滅菌使用前另有清潔處理程序
    ,得不適用工作環境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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