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稽核之流程、場所及其結果,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受稽核者之管理階層,應就前項稽核結果不符合者,提出矯正措施並及時
矯正,去除不符合事項及其原因。
製造業者應就前項矯正措施之執行內容及結果,提出查證報告。
〔立法理由〕
內部稽核應予紀錄保存及不符合事項後續處理措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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