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藥廠利用原有設備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中藥廠利用原有設備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申請事宜,
    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對象為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中藥製造業者(以下簡稱 GMP中
    藥廠)。

三、設施(備)條件如下:
  (一)利用原有製造藥品之設施(備)兼製,不得任意增添設施。
  (二)未利用原有製造藥品之設施(備)兼製者,不適用本申請須知。

四、兼製條件如下:
  (一)GMP 中藥廠工廠登記有食品相關類別(如食品製造業、飲料製造
        業等),不得兼製化粧品或一般商品。
  (二)GMP 中藥廠工廠登記類別除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外,有其
        他非食品相關類別,不得兼製食品。
  (三)兼製產品之劑型應與藥品劑型相同。

五、GMP 中藥廠應依產品逐項向本部申請兼製,應檢附文件如下表:
    ┌──┬────────┬───────────────┐
    │項別│    應備文件    │            說明              │
    ├──┼────────┼───────────────┤
    │  1 │最新藥品劑型核准│                              │
    │    │公文影本        │                              │
    ├──┼────────┤            -                │
    │  2 │最新工廠登記核准│                              │
    │    │公文影本        │                              │
    ├──┼────────┼───────────────┤
    │  3 │工廠平面圖      │含製造場所及設備(施)配置圖。│
    │    │                │                              │
    ├──┼────────┼───────────────┤
    │  4 │製造管制標準書  │係指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2章│
    │    │                │中藥之製造管制標準書。        │
    ├──┼────────┼───────────────┤
    │  5 │清潔標準作業程序│明確規範製造作業場所及製造設備│
    │    │                │(施)之清潔步驟。            │
    ├──┼────────┼───────────────┤
    │  6 │防止交叉污染作業│應包括生產製程中,如何避免交叉│
    │    │管理計畫書      │污染所訂定之預防措施,以及生產│
    │    │                │設備(施)清潔後,確認已清潔所│
    │    │                │執行之交叉污染測試程序。      │
    │    │                │                              │
    └──┴────────┴───────────────┘

六、GMP 中藥廠自本須知公告後,停止適用本部(前行政院衛生署)79
    年2月8日衛署藥字第857252號公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