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中藥廠利用原有設備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申請事宜,
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對象為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中藥製造業者(以下簡稱 GMP中
藥廠)。
|
三、設施(備)條件如下:
(一)利用原有製造藥品之設施(備)兼製,不得任意增添設施。
(二)未利用原有製造藥品之設施(備)兼製者,不適用本申請須知。
|
四、兼製條件如下:
(一)GMP 中藥廠工廠登記有食品相關類別(如食品製造業、飲料製造
業等),不得兼製化粧品或一般商品。
(二)GMP 中藥廠工廠登記類別除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外,有其
他非食品相關類別,不得兼製食品。
(三)兼製產品之劑型應與藥品劑型相同。
|
五、GMP 中藥廠應依產品逐項向本部申請兼製,應檢附文件如下表:
┌──┬────────┬───────────────┐
│項別│ 應備文件 │ 說明 │
├──┼────────┼───────────────┤
│ 1 │最新藥品劑型核准│ │
│ │公文影本 │ │
├──┼────────┤ - │
│ 2 │最新工廠登記核准│ │
│ │公文影本 │ │
├──┼────────┼───────────────┤
│ 3 │工廠平面圖 │含製造場所及設備(施)配置圖。│
│ │ │ │
├──┼────────┼───────────────┤
│ 4 │製造管制標準書 │係指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2章│
│ │ │中藥之製造管制標準書。 │
├──┼────────┼───────────────┤
│ 5 │清潔標準作業程序│明確規範製造作業場所及製造設備│
│ │ │(施)之清潔步驟。 │
├──┼────────┼───────────────┤
│ 6 │防止交叉污染作業│應包括生產製程中,如何避免交叉│
│ │管理計畫書 │污染所訂定之預防措施,以及生產│
│ │ │設備(施)清潔後,確認已清潔所│
│ │ │執行之交叉污染測試程序。 │
│ │ │ │
└──┴────────┴───────────────┘
|
六、GMP 中藥廠自本須知公告後,停止適用本部(前行政院衛生署)79
年2月8日衛署藥字第857252號公告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