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藥廠利用原有設備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 1051860330號公告訂定發 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