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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藥廠利用原有設備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 1051860330號公告訂定發 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