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用水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凡與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器具者,應使用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之水。
  二、應有固定之水源,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
  三、使用地下水源者,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保持至少
      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使用前應向政府公告認
      可之檢驗機關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繼續使用時,每
      年至少應重新申請檢驗一次,檢驗紀錄應保存一年。並應指定專人
      每日作游離餘氯量及酸鹼值之測定並作紀錄,以備查考。
  五、蓄水池(塔、槽)應有污染防護設施,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且每
      年至少清理一次並做成紀錄,以備查考。
  六、飲用水與非飲用水管路應完全分離,不得相互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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