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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用水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凡與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器具者,應使用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之水。
  二、應有固定之水源,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
  三、使用地下水源者,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保持至少
      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使用前應向政府公告認
      可之檢驗機關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繼續使用時,每
      年至少應重新申請檢驗一次,檢驗紀錄應保存一年。並應指定專人
      每日作游離餘氯量及酸鹼值之測定並作紀錄,以備查考。
  五、蓄水池(塔、槽)應有污染防護設施,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且每
      年至少清理一次並做成紀錄,以備查考。
  六、飲用水與非飲用水管路應完全分離,不得相互交接。

  廁所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應與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完全
      隔離。
  二、應採沖水式,並採用不透水、易洗不納污垢之材料建造,並隨時保
      持清潔。
  三、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流動自來水、
      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及乾手設施。
  四、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

  四周環境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地面應隨時清掃、保持整潔,空地應酌予舖設水泥、柏油或植草皮
      等,以防灰塵。
  二、應設有完善之排水系統,並經常清理保持暢通。

  廢棄物之處理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廢棄物不得堆放於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
      物之場所內。場所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及容器,以防積存異物
      孳生病媒。
  二、廢棄物之處理,應依其特性,酌予以分類集存。易腐敗者應先裝入
      不透水密蓋(封)容器內,當天清除,清除後容器應清洗清潔。
  三、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防止病媒之孳
      生。

  員工宿舍、餐廳及休息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與製造、調配、加工、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隔離。
  二、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及防蟲、防鼠設施。
  三、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並經常保持清潔。

  從業人員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應用清潔劑洗淨。工作中吐痰擤鼻涕、入
      廁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即洗淨後再工作。凡與食品直
      接接觸的工作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配帶飾物等。並不
      得使塗抹於肌膚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
  二、若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
      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在必要場所並需戴口罩。接
      觸生食之後,應洗淨雙手或穿戴消毒清潔手套始得接觸熟食。
  三、工作時必須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
      品中。
  四、工作中不得有吸煙、嚼檳榔或口香糖、飲食等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
  五、新進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僱用。僱用後
      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從業人員在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
      、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性病、眼疾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
      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
      接觸之工作。
  六、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單位所辦理之衛生講
      習。

  製造、調配、加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牆壁、支柱和地面:牆壁、支柱面應為白色或淺色,離地面至少一
      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其
      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地面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
      、易洗不納垢之材料舖設,不得有侵蝕、裂縫、積水,並保持清潔
      。
  二、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可防止灰塵儲積之構築,
      且不得有長黴或成片剝落等情形發生,食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
      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三、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
      料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四、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防止固體廢棄物
      流入之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五、光線:一般作業場所之光線應保持在一百米燭光以上,工作臺面或
      調理臺面應保持在二百米燭光以上。
  六、通風及排氣:通風及排氣良好,且通風及排氣口應清潔,不得有灰
      塵及油垢堆積,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器具、容器及包裝材料:應保持清潔妥為放置,以防止病媒之棲息
      及再遭受污染,必要時應實施有效殺菌。
  八、洗手設施:設置地點應適當,數目足夠,且使用易洗、不透水、不
      納垢之材料建造,且備有流動自來水、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
      等洗手及乾手設施。
      洗手設施應能防止清洗過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九、其他:
  (一)工作臺面、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以易洗不納垢及不易發霉之材
        質製造,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食品之製造、調配、加工、包裝等均應在工作臺上操作,不得與
        地面直接接觸。如製造供人直接消費之食品採用日曬乾燥時(包
        裝前),日曬場地應有防止污染之有效設施。
  (三)與製造、調配、加工、包裝無關之物品,不得存放場內。
  (四)場內不得飼養動物,住宿地區應與作業場所有效分離並分別設置
        出入口。
  (五)食品衛生管理法未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者,應指定專人負責食
        品衛生管理工作。
  (六)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以專冊登錄使用
        食品添加物之種類、進貨量及使用量等。
  (七)罐頭食品業、冷凍食品業及餐盒食品業等對於不易洗滌之設施,
        應用蒸氣或加壓水洗滌槍沖洗清潔。
  (八)回收使用之容器應使用加熱之蘇打液或其他清潔液浸洗、沖洗或
        使用轉動之刷子洗滌及加壓水噴洗,並經有效殺菌處理。
  (九)食用冰製造業應使用不鋼冰桶及食品級塑膠桶蓋等不會造成污
        染之桶蓋,接觸冰桶之操作人員應著清潔之服裝及鞋子。
  (十)更衣室應與工作場所有效隔離,工作人員並應擁有個人存放衣物
        之箱櫃。
  (十一)工作場所應設置有效隔離之空間,以分別存放消毒劑、殺蟲劑
        、清潔劑及清潔用具等物品。
  (十二)食品原料不能直接加工,需經去皮、清洗、篩選或去雜質處理
        步驟者,應設置原料處理場。
  (十三)照明設施及廠內配管應保持清潔,不得生;照明設施應有防
        護設施,以避免污染食品。

  一、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設施及場所之共同衛生標準:
  (一)販賣、貯存食品之設施及場所應保持清潔,並設置有效防止病媒
        侵入之設施。
  (二)食品應分別妥善保存、防止污染及腐敗。
  (三)食品之熱藏(高溫貯存),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四)倉庫應設置棧板,使貯存物品離牆壁、地面均五公分以上,以保
        持良好通風。
  (五)應設專人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二、供應餐飲之營業場所及設施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使用之竹製、木製筷子或其他免洗餐具,限用畢即行丟棄。
        公共飲食應供應專用匙、筷、叉等,以便分食。
  (二)餐具洗滌場所須有充足之流動自來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
        殺菌之三槽式餐具洗滌殺菌設施;水龍頭高度應高於水槽滿水位
        高度,以防水逆流污染;若無充足之流動自來水,必須供應用畢
        即行丟棄之餐具。
  (三)有關前款之有效殺菌,係指採用左列之一而言:
      1.煮沸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沸水,煮沸時間五分鐘以上(
        毛巾、抹布等)或一分鐘以上(餐具)。
      2.蒸氣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蒸氣,加熱時間十分鐘以上(
        毛巾、抹布等)或二分鐘以上(餐具)。
      3.熱水殺菌法:以溫度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加熱時間二分鐘以
        上(餐具)。
      4.氯液殺菌法:氯液之游離餘氯量不得低於百萬分之二百,浸入溶
        液中時間二分鐘以上(餐具)。
      5.乾熱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加熱時間三十
        分鐘以上(餐具)。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
  (四)使用之餐具及擦拭用品應保持清潔,並經有效殺菌後妥予存放。
        食品或與食品接觸之餐具及擦拭用品,不得以非食品用洗潔劑或
        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洗滌。
  (五)有缺口或裂縫之餐具,不得存放食品或供人使用。
  (六)應有防塵、防蟲等貯放飲食品及餐具之衛生設施。
  (七)販賣生鮮海產類者須具有足夠之低溫貯藏設施。
  (八)須備有蓋之廚餘桶及垃圾容器。
  (九)飲食攤販之攤臺必須平滑整潔,飲食處理臺應以不鋼舖設。
  (十)冷飲攤販販賣已調製之冷飲類者,應採密閉式販賣器,並保持清
        潔。
  (十一)飲食攤販營業地點及周圍二公尺內環境應保持整潔。
  (十二)餐飲業所僱用民國四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烹調人員及左
        列指定中式餐飲業之烹調人員,於本標準發布五年後,應有百分
        之八十之烹調人員持有合格烹調技術士證:
      1.觀光旅館之餐廳。
      2.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
      3.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
      4.承攬宴席之餐廳及外燴飲食業。
      5.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
      6.自助餐飲業。
  三、貯存輸送、販賣冷凍、冷藏食品之設施及場所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販賣業者不得任意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
  (二)冷凍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冷藏食品之中
        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三)冷凍(庫)櫃、冷藏(庫)櫃應定期除霜,並保持清潔。
  (四)冷凍食品應有完整密封之基本包裝。冷凍冷藏食品不得使用金屬
        材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來固定包裝袋封口。包裝破裂時,應立即
        更換且不得出售。
  (五)冷凍食品應與冷藏食品分開貯存、運輸及販賣。
  (六)冷凍食品陳售於冷凍櫃內,或冷藏食品陳售於冷藏櫃內時,均不
        得超越最大裝載線以維持櫃內冷氣之良好循環,保護食品品質。
  (七)冷凍(庫)櫃、冷藏(庫)櫃,均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指示器;
        (庫)櫃溫度必須能使冷凍或冷藏食品的中心溫度均合乎第二目
        之規定。
  (八)輸送冷凍或冷藏食品時,應使用有冷凍機或有效絕緣保溫裝置之
        車輛,以保持冷凍或冷藏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
  四、出售鮮乳、脫脂乳、調味乳及發酵乳業者,應備有冷藏設施保存乳
      品於攝氏七度以下,且乳品之運送應使用冷藏車或有效絕緣保溫之
      裝置,以保持冷卻狀態。但販賣經過滅菌之各類保久乳者,不在此
      限。
  五、販賣、貯存烘焙食品之設施及場所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未包裝之烘焙食品販賣時應使用清潔器具裝貯並加蓋或貯放於玻
        璃櫥、紗罩內或置於清潔室內,分類陳列,並備有清潔之夾子及
        盛物籃(盤)供顧客選購使用。
  (二)以奶油、布丁、果凍等裝飾或以此類原料作為充餡之蛋糕、派和
        西點應貯放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櫃內。
  六、販賣畜、水產品之設施及場所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陳列畜、水產品之陳列檯應以水泥、磚塊或不鋼等不易透水腐
        蝕材質製造,水泥、磚塊製造者其檯面及四周表面應以淺色磨石
        子或磁磚舖設。
  (二)陳列檯面應有適於洗滌及排水之措施。
  (三)工作檯面或砧板應保持平整清潔,凡供應生食鮮魚或不經加熱即
        可食用之魚、肉製品類應另備專用刀具、塑膠砧板。
  (四)販賣需經冷藏或冷凍之畜、水產品應備有足以冷凍(藏)產品之
        櫃(箱)或設施。
  (五)使用絞肉機及切片機等工具應保持清潔並避免污染。

  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設施,不得發
  現有病媒及其他昆蟲,或其出沒之痕跡,並應實施有效之病媒及其他昆
  蟲之防治。
  前項病媒及其他昆蟲防治使用之藥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得使用,並
  應有固定存放場所,不得污染食品,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小型雜貨店兼售食品者,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情形指定其適用
  本標準之全部或部分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