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之處理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廢棄物不得堆放於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 物之場所內。場所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及容器,以防積存異物 孳生病媒。 二、廢棄物之處理,應依其特性,酌予以分類集存。易腐敗者應先裝入 不透水密蓋(封)容器內,當天清除,清除後容器應清洗清潔。 三、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防止病媒之孳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