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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員工宿舍、餐廳及休息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與製造、調配、加工、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隔離。 二、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及防蟲、防鼠設施。 三、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並經常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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