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調配、加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牆壁、支柱和地面:牆壁、支柱面應為白色或淺色,離地面至少一
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其
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地面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
、易洗不納垢之材料舖設,不得有侵蝕、裂縫、積水,並保持清潔
。
二、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可防止灰塵儲積之構築,
且不得有長黴或成片剝落等情形發生,食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
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三、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
料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四、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防止固體廢棄物
流入之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五、光線:一般作業場所之光線應保持在一百米燭光以上,工作臺面或
調理臺面應保持在二百米燭光以上。
六、通風及排氣:通風及排氣良好,且通風及排氣口應清潔,不得有灰
塵及油垢堆積,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器具、容器及包裝材料:應保持清潔妥為放置,以防止病媒之棲息
及再遭受污染,必要時應實施有效殺菌。
八、洗手設施:設置地點應適當,數目足夠,且使用易洗、不透水、不
納垢之材料建造,且備有流動自來水、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
等洗手及乾手設施。
洗手設施應能防止清洗過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九、其他:
(一)工作臺面、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以易洗不納垢及不易發霉之材
質製造,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食品之製造、調配、加工、包裝等均應在工作臺上操作,不得與
地面直接接觸。如製造供人直接消費之食品採用日曬乾燥時(包
裝前),日曬場地應有防止污染之有效設施。
(三)與製造、調配、加工、包裝無關之物品,不得存放場內。
(四)場內不得飼養動物,住宿地區應與作業場所有效分離並分別設置
出入口。
(五)食品衛生管理法未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者,應指定專人負責食
品衛生管理工作。
(六)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以專冊登錄使用
食品添加物之種類、進貨量及使用量等。
(七)罐頭食品業、冷凍食品業及餐盒食品業等對於不易洗滌之設施,
應用蒸氣或加壓水洗滌槍沖洗清潔。
(八)回收使用之容器應使用加熱之蘇打液或其他清潔液浸洗、沖洗或
使用轉動之刷子洗滌及加壓水噴洗,並經有效殺菌處理。
(九)食用冰製造業應使用不鋼冰桶及食品級塑膠桶蓋等不會造成污
染之桶蓋,接觸冰桶之操作人員應著清潔之服裝及鞋子。
(十)更衣室應與工作場所有效隔離,工作人員並應擁有個人存放衣物
之箱櫃。
(十一)工作場所應設置有效隔離之空間,以分別存放消毒劑、殺蟲劑
、清潔劑及清潔用具等物品。
(十二)食品原料不能直接加工,需經去皮、清洗、篩選或去雜質處理
步驟者,應設置原料處理場。
(十三)照明設施及廠內配管應保持清潔,不得生;照明設施應有防
護設施,以避免污染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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