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人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對
於欠繳保險費二個月以上之投保單位,洽定其他投保單位為其保險對
象代辦有關本保險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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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以第二類及第三類欠繳保險費之投保單位為實施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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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代辦,係指該保險對象未轉換投保單位,僅其就本保險相
關事宜,由其他投保單位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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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洽定代辦原則:
(一)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所稱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二個月以上,係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投保單位連續(或不連續)欠繳當月全額保險費達二個月以上
。
2.投保單位積欠之保險費累計達最近二個月之應納費額。
3.投保單位連續(或不連續)欠繳當月部分保險費達二個月以上
,經保險人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清或依法未申請行政救
濟。
(二)欠繳保險費之投保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終止委託
其他投保單位代辦健保業務:
1.繳清積欠之保險費者。
2.經其主管機關解散者。
(三)欠繳保險費之投保單位符合前款第二目情形者,其所屬保險對象
應辦理轉出,並以適當身分至其他投保單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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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程序
(一)依下列途徑取得欠繳保險費之投保單位名單:
1.由本保險之分區清查投保單位繳費紀錄異常者。
2.透過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有關事業單位關廠歇業預警通報系統提
供之名單。
3.透過勞工保險局所提供之繳納勞工保險費異常之投保單位名單
。
(二)比對戶籍資料,取得被保險人聯絡地址,發函通知其所屬投保單
位之欠費事實。
(三)召開協調會議
1.由本保險之分區邀集欠繳保險費之投保單位所在地勞工(農會
、漁會)主管機關、上級工(農、漁)會、同一行政區域內有
意願代辦之第二類或第三類投保單位、原投保單位之理、監事
或被保險人代表或整理小組代表及其他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
,選定代辦之投保單位,並協助輔導被保險人接受保險人安排
由其他投保單位代辦其健保業務。
2.確認被保險人預繳保險費之收據憑證及清算預繳月份,以保障
被保險人權益。
(四)洽定投保單位代辦健保業務
1.代辦投保單位之選擇條件:
(1)投保單位有意願辦理且配合度高者。
(2)經由原投保單位之主管機關或上級工(農、漁)會推薦者。
(3)符合勞工主管機關之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之同業業別者。
(4)原投保單位為職業工會者,其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總工
會。
2.本保險之分區對於受託代辦之投保單位,應另立新投保單位代
號,俾利其承辦受託業務,但投保單位名稱維持不變。
3.欠繳保險費之投保單位所屬保險對象未自行轉換新投保單位者
,由受託代辦之投保單位接續辦理其全民健保相關業務。
4.本保險之分區按規定補助受託代辦投保單位之人事行政及郵件
掛號、劃撥、催繳作業相關費用。
5.相關委託事務,及保險人與受託代辦健保業務之投保單位間之
權利義務,另以合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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