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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人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對
    於欠繳保險費二個月以上之投保單位,洽定其他投保單位為其保險對
    象代辦有關本保險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第二類及第三類欠繳保險費之投保單位為實施對象。

三、本要點所稱代辦,係指該保險對象未轉換投保單位,僅其就本保險相
    關事宜,由其他投保單位代為辦理。

四、洽定代辦原則:
  (一)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所稱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二個月以上,係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投保單位連續(或不連續)欠繳當月全額保險費達二個月以上
          。
        2.投保單位積欠之保險費累計達最近二個月之應納費額。
        3.投保單位連續(或不連續)欠繳當月部分保險費達二個月以上
          ,經保險人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清或依法未申請行政救
          濟。
  (二)欠繳保險費之投保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終止委託
        其他投保單位代辦健保業務:
        1.繳清積欠之保險費者。
        2.經其主管機關解散者。
  (三)欠繳保險費之投保單位符合前款第二目情形者,其所屬保險對象
        應辦理轉出,並以適當身分至其他投保單位投保。

五、執行程序
  (一)依下列途徑取得欠繳保險費之投保單位名單:
        1.由本保險之分區清查投保單位繳費紀錄異常者。
        2.透過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有關事業單位關廠歇業預警通報系統提
          供之名單。
        3.透過勞工保險局所提供之繳納勞工保險費異常之投保單位名單
          。
  (二)比對戶籍資料,取得被保險人聯絡地址,發函通知其所屬投保單
        位之欠費事實。
  (三)召開協調會議
        1.由本保險之分區邀集欠繳保險費之投保單位所在地勞工(農會
          、漁會)主管機關、上級工(農、漁)會、同一行政區域內有
          意願代辦之第二類或第三類投保單位、原投保單位之理、監事
          或被保險人代表或整理小組代表及其他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
          ,選定代辦之投保單位,並協助輔導被保險人接受保險人安排
          由其他投保單位代辦其健保業務。
        2.確認被保險人預繳保險費之收據憑證及清算預繳月份,以保障
          被保險人權益。
  (四)洽定投保單位代辦健保業務
        1.代辦投保單位之選擇條件:
         (1)投保單位有意願辦理且配合度高者。
         (2)經由原投保單位之主管機關或上級工(農、漁)會推薦者。
         (3)符合勞工主管機關之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之同業業別者。
         (4)原投保單位為職業工會者,其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總工
            會。
        2.本保險之分區對於受託代辦之投保單位,應另立新投保單位代
          號,俾利其承辦受託業務,但投保單位名稱維持不變。
        3.欠繳保險費之投保單位所屬保險對象未自行轉換新投保單位者
          ,由受託代辦之投保單位接續辦理其全民健保相關業務。
        4.本保險之分區按規定補助受託代辦投保單位之人事行政及郵件
          掛號、劃撥、催繳作業相關費用。
        5.相關委託事務,及保險人與受託代辦健保業務之投保單位間之
          權利義務,另以合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