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自費入住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入住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得檢附在臺灣地區之戶籍、
    許可定居、居留或永久居留證明。
三、其他經榮家認定辦理入住須檢附之文件。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檢附文件,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榮家審查符合前條入住規定者,予以核定
,不符入住規定者,予以駁回。
經核定自費入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入住:
一、自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家長、親屬、家屬或法定
    代理人與榮家簽約,並繳費辦理入住;屆期未簽約繳費者,其核定失
    其效力。
二、入住時檢附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光檢查報告;另依通知檢附入住日前
    一週內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及寄生蟲感染檢驗報告。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四條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新增後段「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得
    檢附在臺灣地區之戶籍、許可定居、居留或永久居留證明。」,第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眷屬、遺眷及民眾,則仍須檢附國民身分證。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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