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如發現新臺幣發行準備不足額時,應即通知中
央銀行停止發行,並立即收回其超額發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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