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凡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出入臺
灣地區之限額,由中央銀行訂定並公告之。超過限額者,應向中央銀行申
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入臺灣地區。但經中央銀行專案核准寄送者,不
在此限。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