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新臺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造
品。其硬幣並不得意圖營利予以銷毀。違者依妨害國幣及其他有關規定處
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對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者,其超額
攜帶及違禁寄送部分,應予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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