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新臺幣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新臺幣
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中央銀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新臺幣之規格,於發行前由中央銀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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