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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新臺幣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新臺幣 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中央銀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新臺幣之規格,於發行前由中央銀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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