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新臺幣發行之資產及負債,均屬於中央銀行,發行準備由中央銀行保管,
發行費用由中央銀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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