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新臺幣之發行,設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監督之。新臺幣發行準備監
理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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