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紙幣無第二條不予收兌之情形,而有破損情事,其餘留部分在二分之一
  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照半額收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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