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馬祖新臺幣行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30日

所有條文

  為適應馬祖地區經濟情形,安定軍民生活,配合軍政需要,特依照中央
  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三條規定,加印馬祖新
  臺幣在馬祖流通並釐訂馬祖新臺幣行使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馬祖新臺幣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發行,其行使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

  「馬祖」新臺幣限在馬祖地區流通,不得攜出馬祖地區以外使用,但駐
  馬祖地區陸海空軍各單位調防,如因時間迫促,其所領費款不及申請在
  臺灣銀行馬袓分行(以下簡稱臺銀馬祖分行)兌換者,得於抵達新防地
  三日內備文向基隆、左營、馬公、金門、臺北、臺中、高雄等七處聯勤
  財務收支機構兌換。

  馬祖地區陸海空軍及聯勤單位所需之經費領撥辦法,由聯勤財務署訂之
  ,並經臺灣銀行同意後辦理。

  由臺灣來馬祖人員持有無地名新臺幣而須在馬祖使用者,應向臺銀馬祖
  分行或其指定兌換所,兌換馬祖新臺幣使用。

  奉准赴臺軍公民憑核准出境有關證件,逕向臺銀馬祖分行或指定兌換處
  所兌換無地名新臺幣,兌換金額不受限制。

  軍公民匯款,憑身份(補給)證,逕向臺銀馬祖分行或其指定兌換處所
  辦理撥匯,撥匯金額不受限制。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六月三十日止。